T68 知識庫法規與操作資格
2026堆高機操作資格新制怎麼影響工廠?雇主先準備這些資料
勞動部已推動將堆高機等高風險機械納入「其他特定機械」管理,並於2026年7月1日公布相關種類與容量規定。工廠現在應先盤點設備、操作人員、訓練證明與承攬管理資料,避免新制上路後才臨時補件。
截至2026年9月10日,這項制度已不只是「預告中的方向」。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顯示,勞動部已於2026年7月1日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並自同日生效。不過,實際適用仍要回到公告所列的機械種類與容量判斷,不能直接把所有堆高機都視為同一種資格要求。
這次制度調整的核心,是把部分原本不屬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的高風險機械,納入「其他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資格管理。勞動部先前說明,管理對象包含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推土機、平土機及鏟土機等機械,並規劃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訓練或技能檢定,確認操作人員具備必要能力。
對工廠而言,影響不一定是所有人員都要重新考照,而是雇主不能只用「有開過堆高機」或「跟著師傅學過」作為任用依據。若設備符合公告的機械種類與容量,雇主應確認操作人員是否具有可被查核的合格訓練或技能檢定資料,並把資格與實際操作設備、工作內容連結起來。
目前既有規定也不能忽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已明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的堆高機操作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換句話說,工廠不能等新制才開始管理;原本就有適用的堆高機教育訓練要求,應先把既有資料整理完整,再比對2026年公告的新範圍。
雇主第一步應建立「設備清冊」。至少要記錄每台堆高機的廠牌、型號、車號或資產編號、能源類型、額定荷重、使用場所、主要用途及目前管理單位。若有租賃、外包或由承攬商操作,也要註明設備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容量資料應以銘牌、原廠文件或可追溯的設備資料為依據,不要只用現場口頭說法填寫。
第二步是建立「人員資格清冊」。建議列出姓名、職務、可操作設備、訓練名稱、訓練單位、完成日期、證明文件編號及影本位置。若員工持有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證明,也應一併留存。對於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外籍勞工與承攬商人員,應分開確認,不要因為不是本公司正式員工就省略資格查核。
第三步是整理訓練與授權流程。工廠可在內部訂定「誰可以操作、可操作哪一類設備、在哪些區域操作、何種情況必須停機通報」的名單或授權表。若同一名員工同時操作不同型式、不同容量或不同用途設備,應確認原有訓練是否足以支應實際工作,必要時向認可訓練單位或主管機關確認,不宜自行推論資格可以完全通用。
第四步是補強設備安全與作業紀錄。勞動部2026年預告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方向,包含禁止堆高機載人從事高處作業,並要求部分高風險作業強化事前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即使相關內容仍須依正式公布版本及施行規定判斷,工廠現在就應停止把貨叉、棧板或其他非適當載具當作載人平台使用,並檢視高處作業是否應改用高空工作車。
此外,工廠應保留日常點檢、自動檢查、故障報修、維修停機、事故與虛驚事件紀錄。這些資料不只是設備保養用途,也能用來證明雇主有持續管理操作風險。若設備由承攬商使用,還要同步整理進場資格、教育訓練、工作危害告知、現場協議與人員管制文件。
實務上,建議工廠按照「先盤點、再比對、後補強」處理:先盤點所有堆高機與操作人員;再對照2026年7月1日生效的其他特定機械公告、既有教育訓練規定及設備容量;最後補齊缺少的訓練證明、授權紀錄、風險評估與承攬文件。由於新制細節可能涉及機械種類、容量、認可訓練及過渡安排,若個案設備型式特殊,應直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合格訓練單位確認,避免以網路文章取代正式法規判斷。
ARTICLE SOURCES
本文參考與查證來源
下列來源是這篇文章目前版本建立 Evidence 時保存的查證快照。
查證時間: 2026/9/10 下午3:48:53
來源 1・政府官方
勞動部預告推土機等6類高風險機械列為「其他特定機械」強化操作資格管理及保障作業安全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986/
來源 2・政府官方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986/?forward=Y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986/?forward=Y
來源 3・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14&id=FL015022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14&id=FL015022
來源 4・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1.aspx?id=FL015054&ldate=20251223
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1.aspx?id=FL015054&ldate=20251223
來源 5・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QRY03.aspx?id=FL015013&keyword=%E5%8D%B1%E9%9A%AA%E6%80%A7%E6%A9%9F%E6%A2%B0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QRY03.aspx?id=FL015013&keyword=%E5%8D%B1%E9%9A%AA%E6%80%A7%E6%A9%9F%E6%A2%B0
來源 6・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5%85%B6%E4%BB%96&no=FE226921&searchmode=global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keyword=%E5%85%B6%E4%BB%96&no=FE226921&searchmode=global
來源 7・政府官方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420/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420/
來源 8・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QRY03.aspx?id=FL015054&keyword=%E5%9B%BA%E5%AE%9A%E5%BC%8F%E8%B5%B7%E9%87%8D%E6%A9%9F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QRY03.aspx?id=FL015054&keyword=%E5%9B%BA%E5%AE%9A%E5%BC%8F%E8%B5%B7%E9%87%8D%E6%A9%9F
來源 9・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1.aspx?beginpos=10&id=FL015046
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1.aspx?beginpos=10&id=FL015046
來源 10・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8&id=FL101355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8&id=FL101355
來源 11・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type=o
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type=o
來源 12・政府官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cnt=1073&datatype=etype&keyword=%E5%85%B6%E4%BB%96&recordno=644&searchmode=global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cnt=1073&datatype=etype&keyword=%E5%85%B6%E4%BB%96&recordno=644&searchmode=global